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时间:2020/9/2 10:52:12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由此可见,一方获得的赠与财产是否为共同财产的这个问题,主要取决于赠与人。还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财产也是一样的性质,要看立遗嘱人在遗嘱中是怎么写的,通过法定继承获得遗产的通常都是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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